上海出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處理意見
上海12月25日消息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上海24日出臺該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處理意見,就上海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做出具體規定。
根據通知規定,上海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為上海市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和上海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上海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另外,外省市戶籍遷入上海市的從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該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關于上海貫徹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政策問答
1、為什么要實施全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工業化、城鎮化的加快發展,市場成為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手段,跨地區流動就業逐步常態化。目前全國每年都有上億的農民往返城鄉就業,進城務工農民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高、政策不統一不規范以及地區之間基金負擔不平衡等原因,近年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的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跨省就業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不能正常轉移接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辦不了退休、領不到養老金的個案也時有發生,協調解決這些個案要花費大量時間;在沿海一些地區,每逢兩節就出現大量農民工集中退保現象,不僅社保機構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壓力,而且農民工退保后其繳費年限“歸零”,直接損害了他們的權益,社會各方面對此反映強烈,成為近年來兩會期間焦點問題之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保關系轉移接續問題。黨的十七大報告和政府工作報告都明確提出,要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和向社會公布政策要點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2009年12月22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全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同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頒布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的出臺,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高度重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順民意的實事。
2、《暫行辦法》的出臺有什么重要意義?
《暫行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勞動者在什么地方就業就在什么地方參保繳費,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額的多少與其退休后領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關,即“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這一機制在同一地區穩定就業的勞動者群體中已經比較完善,也得到參保人員的認同。但對流動就業群體而言,在不同地區參保繳費,或者間斷性就業在多個時段參保繳費,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暢地轉移接續,不同地區、不同時段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降低了這些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而一些農民工年年返鄉,年年退保,實際上是放棄或終止了原已繳費獲得的養老保險權益。《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跨省流動就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依法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不得提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也要按同一原則處理。這就真正實現了參保人員“不論你在哪里干,養老保險接著算”,解決了參保人員因就業地的變換和間斷性就業而喪失養老保險權益的問題,從根本上維護了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從縣級起步的,養老保險基金長期實行縣級統籌。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暢轉移接續。隨著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特別是省級統籌制度的全面建立,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續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有了制度保障和體制基礎。《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轉續政策,進一步打破了地區分割、城鄉分割的壁壘,這對于提高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必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這也是向著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標邁出的堅實一步。
三是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和推動工業化、城鎮化發展。中央曾明確提出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要求放寬中小城市和城鎮戶籍限制,吸納有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為城鎮居民,逐步實現農民工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農民工是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的重點群體。《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繳費的,或間斷性就業繳費的,只要達到規定條件,也享受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是一個重大的政策突破,將有利于吸引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鎮就業,有利于廣大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進城落戶和定居生活,轉變為城鎮居民。大量農民工的農轉居,將成為工業化和城鎮化助推劑,對于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有著極其深遠的影響。
3、《暫行辦法》基本原則是什么?
在基礎養老金尚未實現全國統籌的情況下,解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必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既要著力解決農民工退保等當前突出矛盾,又要著眼于制度的長期穩定和完善;既要注重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又要注意地區間利益關系的適當平衡;既要強調全國政策的統一規范,又要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咨詢查詢相關信息。
因此,《暫行辦法》確定了4條主要原則:一是公平性原則。任何人不論戶籍和身份,只要在城鎮就業工作,都有權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且在流動到異地就業時,應該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二是保障性原則。流動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不論曾經在幾個地方流動就業和參保轉移,都應該保障其同樣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三是唯一性原則。流動就業人員無論在多少個地方流動就業,但養老保險關系在同一時期應該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待遇也由一地統一支付。四是分擔性原則。對于流動參保人員最后的養老金支付責任,應由各流動轉移地通過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部分統籌基金加以分擔。
4、《暫行辦法》重點解決哪些問題?
《暫行辦法》主要是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跨省轉移接續問題。目前,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已經實現或正在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重點,是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轉移資金量、各地責任范圍和轉移接續程序,實現勞動者在跨省流動就業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第二是異地權益認同問題。《暫行辦法》通過規定全國統一的政策,解決了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和累加的問題。第三是解決農民工退保問題。農民工在城鎮就業,流動性特點比其他群體更為突出。在他們返鄉或中斷就業時,以后是不是還回到城鎮就業、什么時間回來、到哪個城鎮就業,都不確定,加上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順暢,農民工很難對自己的未來有明確和穩定的預期,因此出現了大量退保的現象。《暫行辦法》通過明確城鄉一視同仁、權益累加計算的政策導向,給了農民工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這樣,農民工離開城鎮時就不用再退保,從而減少了養老保險權益的損失。第四是管理服務方便群眾問題。勞動者流動就業,涉及全國各個地區。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十分不便。《暫行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后,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大大便利了群眾。
5、《暫行辦法》有哪些主要政策?
《暫行辦法》有5項主要政策:“跨省轉移”、“轉移基金”、“一地領取”、“權益累計”、“同樣待遇”。
“跨省轉移”是為了解決全面實現省級統籌后跨省轉移難的主要矛盾。“轉移基金”是指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一地領取”是指讓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明確在一個地方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權益累計”強調的是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養老權益必須累計計算,即,在不同地方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同樣待遇”是指農民工在城鎮流動就業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可以同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同樣規則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6、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暫行辦法》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規定:
(1)范圍對象。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同時規定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的人員(經組織調動人員除外),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3)資金轉移。個人賬戶轉移,1998年1月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間的,按個人繳費11%轉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個人繳費8%轉移。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另外,對于建立臨時賬戶的人員,其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繳費賬戶全部繳費本息(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4)待遇領取地確定。有兩種情況:一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辦理養老保險;二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的有三種處理方法:①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②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不滿10年的,需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③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在戶籍所在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5)基本養老金計發。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基本養老金。
7、上海市如何貫徹落實《暫行辦法》?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本市貫徹落實《暫行辦法》主要原則是:《暫行辦法》有明確規定的,統一按國家規定執行;同時,對本市原有關政策規定作相應調整。
為此,我們制定了《關于貫徹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處理意見》)。
8、《處理意見》有哪些具體規定?
《處理意見》包括以下幾方面規定:
(1)關于個人賬戶儲存額比例及資金轉移問題。本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 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
(2)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問題。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3)關于外省市戶籍遷入本市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認定問題。《處理意見》規定,外省市戶籍遷入本市的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外省市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可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原在外省市單位就業,按當地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工作年限)的,可視作繳費年限。
(4)關于公務員和軍轉干部等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處理意見》規定,外省市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戶籍遷入本市,單位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原單位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同時規定,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本市單位工作,從工作當月起,應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同時,在接收安置單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時,應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2]后聯字第3號)規定,將國家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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