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法制化夯實和諧社會基礎
“十一五”期間,我國勞動關系的市場化和法制化進程進一步加快,而且碩果累累。勞動立法實現突破,勞動法律體系逐步形成,勞動關系各方主體走向成熟,勞動力市場規范發展。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勞動關系在 “十一五”期間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實現了均衡發展,企業經濟效益提高與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緊密結合,企業勞動關系建設呈現和諧發展的局面。而企業勞動關系的發展則為整體勞動關系的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本報記者日前采訪了中國勞動學會顧問夏積智,與之共話 “十一五”期間勞動關系的輝煌進程。
企業勞動關系目標與狀態實現良性循環
人力資源市場的規范發展過程,也是企業逐漸提高勞動關系目標的過程。企業勞動關系目標的提高帶來了企業勞動關系狀況的明顯改善,后者又有助于企業進一步提高其勞動關系目標,以此實現良性循環,最終推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
記者: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研究勞動關系,勞動力市場與勞動關系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個前置問題,不容忽視。一方面,勞動力市場是勞動關系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狀況決定了勞動關系主體的力量對比;另一方面,勞動關系狀況也影響著勞動力市場。具體來看,企業勞動關系目標影響著勞動力需求,企業勞動關系狀態則影響著勞動力供給。
“十一五”期間,我國勞動力市場與勞動關系之間經歷了一個怎樣的互動發展過程?企業勞動關系目標有哪些調整?企業勞動關系狀態有哪些改變?
夏積智:勞動關系存在于勞動力市場中,勞動力市場實際上構成了勞動關系研究、勞動關系實踐的基本背景和重要影響因素,沒有勞動力市場也不會有勞動關系。勞動力市場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會永遠存在,勞動關系與之相伴相隨。當然,勞動關系并不是被動地接受勞動力市場的影響,特別是企業勞動關系,更是以其自身的發展目標以及具體勞動關系狀態影響著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并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狀態。
勞動力市場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培育與發展勞動力市場,就要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勞動力資源的配置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這一工作中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調節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平衡;調整與規范勞動力市場的秩序;建立和運作市場風險的保護體系;建立與發展社會服務體系。
“十一五”期間,隨著一系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出臺,我國勞動力市場的法制化進程飛速發展,勞動力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各類服務機構以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服務需求為導向,不斷拓展服務領域,豐富了服務功能,提升了服務水平。
因此,雖然整體上勞動力供給大于需求的矛盾仍然沒有得到解決,而且存在勞動力供給的結構性矛盾,但是,通過強化培訓,提高勞動者技能,打擊非法職介行動,開展城鄉統籌就業,完善就業服務體系等工作,我國勞動力市場不斷健康發展。
勞動力市場的規范發展過程,也是企業逐漸提升自身勞動關系目標的過程,其中很多企業采取積極措施,善待勞動者,讓他們產生歸屬感,使他們對企業的貢獻能夠得到回報。而有了歸屬感的員工則提高了工作效率,并進而推進企業生產效率的提升。即企業勞動關系目標的提高帶來了企業勞動關系狀況明顯改善,后者又有助于進一步提升企業勞動關系目標,實現良性循環,最終推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
以此視角觀察去年以來在我國部分地區發生的 “招工難”現象,就不難發現,這是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經濟在發展,社會也在發展。在諸多新政策的推進下,我國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有了長足的發展,原來的勞務輸出大省正在變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原來需要外出打工的人可以在家門口就業。各個地方經濟的均衡發展,影響著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力量對比狀況,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待遇,推進企業提高勞動條件,調整勞動關系目標,并最終改善其內部勞動關系。
當然,從根本上消除 “招工難”現象,還有賴于企業實施科技創新,不斷提升生產效率,促進經濟效益增長,以提高職工福利待遇水平,提高吸納人才和留住人才的能力。
企業經濟效益提高與勞動者保護緊密結合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時間是 《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它從工作量的角度體現對勞動者的保護。法律通過對職工年休假的規定,不但更好地體現了 《勞動法》保護勞動者休息權的原則,而且能更好地規范企業相關管理行為,使之遵守關于工時的規定,使職工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得到很好的結合,進而促使企業將提高經濟效益與勞動者保護結合起來,在充分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同時,通過技術進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
記者:就勞動關系調整來說,勞動標準立法作用重大。 “十一五”期間,我國勞動基準立法也有發展。比如 《職工年休假條例》和 《企業職工年休假條例》先后頒布實施。如何評價兩個條例對現實勞動關系實踐的積極影響? “十二五”期間,應該如何更加積極有效地發揮勞動基準立法對于勞動關系調整的重要作用?
夏積智:一般來說,工資和工作時間是各個國家制定的 《勞動標準法》中最重要的內容。同時,由于 《勞動標準法》只確定最低勞動標準,所以,它所確定的“工資”與 “工作時間”,都屬于最低勞動標準的 “最低工資”與 “最長工時”。
由于工資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勞動者以及家庭的生活狀況,而工作時間的長短,與勞動者的收入、身體健康以及其他生活方面的安排有關,所以,工資與勞動時間一直是勞動關系與勞動力市場方面的焦點問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先后頒布實施,是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國家 “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的需要,是進一步強化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需要,也是勞動法制建設的需要。兩部法律文件的制定,一方面可以通過法律形式確認一些比較好的休息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可以把一些新的改革措施法律化,推動休息休假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從實踐結果來看,兩部法律文件的出臺,將能夠更好地規范企業相關管理行為,使之遵守關于工時的規定,使職工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得到很好的結合,進而促使企業將提高經濟效益與勞動者保護很好地結合起來,在充分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同時,通過技術進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
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最低工資調整曾經出現一段時間的停滯狀態。今年,我國多個省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恢復了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關系協調過程中的“基礎標準”作用,顯示了戰勝國際金融危機的信心和提高勞動者保護標準的決心。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勞動標準的這種作用將得到越來越充分的體現。這一點也是我們可以期待 “十二五”的地方。
勞動合同立法提綱挈領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核心問題,勞動合同明確了勞動關系各方之間的關系,使他們有了行動的依據和準則。有了勞動合同,才能在執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現勞動關系運行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這一點從根本上說明了勞動合同對于勞動關系的重要作用,說明了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作用,也是為什么要優先出臺 《勞動合同法》的根本原因。
記者:在勞動關系法律體系里, 《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會法》以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都占據著重要地位。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頒布。在眾多勞動關系運行法律規范中,為什么要優先出臺 《勞動合同法》?這一立法選擇對于勞動關系和諧發展來說,具有什么意義和價值?
夏積智:從1982年起,我國開始在一些地區對新招收工人進行勞動合同制度試點。1986年9月9日,國務 院公布改革勞動制度的四項暫行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并從當年10月1日起實行。1992年,我國開始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使勞動合同成為勞動關系成立的基本形式,也逐漸形成了以勞動合同規范為中心的勞動關系調整模式。1994年,《勞動法》在某種程度上以勞動標準立法的形式對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最低標準作了規定。在此后的10多年時間里,不簽勞動合同等一系列問題相繼出現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并逐漸成為影響勞動關系穩定的主要因素。
因此,于2007年出臺的 《勞動合同法》就以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長期合同為基本價值追求,強調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且勞動標準的確定和變更也要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核心問題,勞動合同明確了勞動關系各方之間的關系,使他們有了行動的依據和準則。有了勞動合同,才能在執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現勞動關系運行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這一點從根本上說明了勞動合同對于勞動關系的重要作用,說明了《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作用,也是為什么要優先出臺《勞動合同法》的根本原因。
理想的勞動關系可促進勞資雙贏
我國目前的勞動關系正在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法規逐步健全,實現了有法可依;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在逐步增加;勞動關系各個主體在勞動關系實踐中逐步到位……
假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化、法制化的勞動關系有一個理想模式,那么,它應該具備以下幾個基本要素:法律體系完善;政府積極引導勞動關系雙方對話協商;企業主動協調好勞動關系。
記者:勞動關系的發展過程,也是勞動關系各方主體的發育成長過程。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離不開勞動關系各方當事人的準確定位和協調一致以及均衡發展。如何評價我國 “十一五”期間勞動關系各方主體的發展狀態及其之間的相互關系?如果有一個比較理想的中國勞動關系范式的話,它應該具有什么樣的特征?
夏積智:新世紀以來,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從不均衡發展到均衡發展的變化過程。2002年以前,國家經濟現代化、政府效率優先和企業效益增長是我國勞動關系的主要目標,勞動者權益保護未被充分重視,此時的勞動關系還是一種不均衡的勞動關系。2002以后,伴隨著科學發展觀的提出,讓勞動者更多更好地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逐漸成為我國勞動關系調整的重要目標,勞動關系開始向均衡化發展。2006年,國務院出臺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7年,《勞動合同法》、 《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出臺,標志著國家開始向構建均衡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轉變,著力發展能夠更好地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更加充分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關系。
總體來看,我國目前的勞動關系屬于一種健康狀態的勞動關系,具體表現在:法規逐步健全,實現了有法可依;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在逐步增加;勞動關系各個主體在勞動關系實踐中逐步到位;對于勞動關系運行狀況,媒體總體評價是好的。
假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化、法制化的勞動關系有一個理想模式的話,那么,它應該具備以下幾個基本要素:法律體系完善;政府積極引導勞動關系雙方對話協商;企業主動協調好勞動關系。
當然,受多種因素影響,和諧勞動關系建設仍然任重道遠。但是,只要勞動關系的市場化和法制化進程能夠順暢進行,我們就可以期待一個健康運行、良性發展的勞動關系,而這樣一種勞動關系必將為和諧社會建設夯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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