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加班費需舉證 證據難保留近七成勞動者拿不出
勞動者索要加班費需自己承擔舉證責任 但近七成勞動者拿不出加班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加班費舉證的規定在網絡上引發熱議。“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對此,勞動者普遍認為,勞動者想證明自己加班的事實難度很高,再要去進一步證明單位故意隱瞞,那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如果你與單位發生勞資糾紛,你要求補償加班費,你拿得出加班證據嗎?一項最新調查結果顯示,有68%的受訪者拿不出證據。在“你所在的單位有何加班憑證?”問題中,38%的受訪者選擇了“打卡”,29%的選“工作記錄”,僅有6%不到的選擇了“加班申請單”。
員工:加班證據難保留
在大多數勞動者看來,自己搜集加班證據,談何容易。“沒有任何證據,單位讓你加你就加,加班他又不會給你開證明。所以我覺得這個證據是很難去搜集的,即使有打卡機,到時候單位也可以給你抹掉記錄的。”在一家民營企業上班的張先生表示。還有很多人認為加班都是領導的口頭安排,很難找到確切的加班憑證,有時候出于工作需要,還要主動地加班。
建議:做個保存證據有心人
有多年處理勞動糾紛案例經歷的丁律師表示,他們在實踐中遇到的勞動者能提供的證據最多不過有考勤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銀行工資打卡記錄,再就是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對于加班考勤記錄,一般公司就存一份在人事部門,而不是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另外,考勤記錄的內容如何寫以及訴訟中用人單位是否提供,用人單位具有主動性。書面形式通知加班的,在目前的用工制度下幾乎沒有,更多的是口頭通知。至于單位一同加班的同事,除了一同主張權利或該同事已調離該單位的,實踐中沒有幾個人會作證,因為一旦作證既得罪人還丟了飯碗。
這兩天,張先生正在整理他一大堆待報銷的出租車發票,每個節后,這已經成為了他的必修課。而這次報銷,張先生特地長了個心眼,悄悄復印了一下自己的報銷申請單。“這是我國慶加班打車的報銷申請,萬一以后跟單位有啥加班報酬糾紛,就是個憑據,我得自己留一手。”
法律專家表示,張先生的舉動值得學習,這也提醒了勞動者,事后追索加班費,一定要事先做個“留證據的有心人”。勞動者應提高法律意識,對加班事實給予充分重視,最好與用人單位就加班這一事實,完善相關手續。即便是臨時通知加班,事后也要與用人單位就加班事實加以確認;另外要注意保存和收集有關加班事實的相關證據,比如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所發的工作郵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
能成為證據的細節
1.有員工給你出庭作證,說和你一起加班或看到你加班。
2.你在加班時,給企業或主管發過郵件,打過電話,工作時候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
3.現在很多企業這樣規定,加班晚上8點以后你可以打車回家,之后單位報銷,那么單位在報銷的時候,可能需要你填寫一個報銷的理由,那你可以把這些文件復印一份留下來。
兩種方式可以維權
用人單位不給加班費,勞動者應該怎么維權呢?有兩種維權方式,一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另外就是提起勞動仲裁。
(中國水泥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