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飲不能替代高溫費 企業不發高溫費員工可申請仲裁
目前本市執行的高溫費標準依據的仍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總工會2007年發出的《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不過在實際操作中,不同性質的行業或企業對于高溫費的執行有著很大區別。
“高溫費問題一直立法未明,僅憑《通知》無法起到法律強制力。”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陸敬波建議,當前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直接制定出臺地方性法律或規章,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對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和形式進行細分,有關政策制定時可盡量向“一線員工”傾斜,保護弱勢群體。
勞動保障專家周斌則提出了一種更有效的“杠桿原理”,這是借鑒國外某大型企業的操作方法。“企業可將員工職位分成四類,露天工作崗位、非露天有熱源崗位、非露天常溫崗位、非露天有制冷設備崗位。員工獲得的補貼也相對合理。 ”同時,他還對高溫補貼較常見的幾大理解誤區作了解答。
專家答疑
高溫津貼可發可不發?
一些勞動者在向管理者提出發放高溫津貼的要求時,得到的答復往往是:“工資是事先約定好的,高溫津貼已經包含在內了。 ”這種說法是完全錯誤的。工資反映的只是一般勞動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和勞動數量與質量的差別,高溫津貼則是用于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
如果高溫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重體力工作的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發放高溫津貼,有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實后可能支持勞動者的要求。
發高溫費有“月份限制”?
上海 《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中所稱的高溫津貼全稱為“高溫季節津貼”。哪幾個月份屬于高溫季節呢?周斌稱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從上海的情況看,一般把6月至8月間作為高溫季節。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時,企業應積極做好各項防暑降溫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
冷飲綠豆湯替代高溫費?
根據 《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符合特定情況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場所清涼飲料的供應。因此,一些企業把夏季向職工發放綠豆湯、礦泉水和必須使用的防護用品也充作高溫津貼,這是不對的。高溫工作現場的清涼飲料費用不能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現金抵消應發的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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