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員工簽下工傷自負協議 法院認定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16日,周某經人介紹到李某承包的某高速公路一路段打工,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在工作中如果周某人身受到傷害,李某不負賠償責任。6月21日下午,周某在搬運石頭過程中不慎扎傷右手,經診斷為中指末端骨折,遂于當天做了右手中指末節缺損清創腹部轉移修復術,周某共住院15天,支出醫療費4800元,其間李某支付醫藥費800元。經鑒定周某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經審理法院認為,周某在李某承包的路段打工,通過向李某提供勞務而獲取勞動報酬,雙方雇傭關系成立。雖然原被告約定工傷自負,但該約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約定無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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