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與沒有業績的員工解除合同?
我單位有一位銷售人員,合同期為兩年,現工作時間已接近一年,一直沒有銷售業績,我單位因此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當時所簽訂的合同中沒有關于工作能力的特別注明,現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兩種途徑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即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或調換崗位后仍不能,單位與其解除合同,是否屬于解除勞動合同不當的范圍?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給予經濟性補償?對于培訓或換崗有什么具體要求?第二,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對單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專家解答:
首先,貴公司的情況可能不適用于經濟性裁員。原國家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根據你所提的情況,可能貴公司并沒有達到“經營嚴重困難”的程度,而是個別銷售人員業績不好。
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國家勞動部1999年12月3日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7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像你所說的,《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所以,就貴公司目前的情況而言,貴公司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所允許的情形之一,但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該員工支付的補償金應該是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一個月平均工資。根據國家財政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最新規定,這種經濟補償金只要沒有超過一定的標準,就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了。
其實,員工的業績不好,不一定是員工的能力不夠,也許是工作方法、公司的資源支持、必要的培訓缺乏等等原因。HR應該做好溝通,弄清楚問題在哪里,既是對員工負責,又是對公司負責。所以,在這里,績效的跟蹤和面談輔導變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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