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受傷是工傷嗎
案請概述:
李先生原是四川一家工廠的職工,2003年企業破產后,李先生與工廠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07年,李先生經人介紹來到另一家公司務工。兩個月后,李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傷,李先生的妻子就此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先生所受的傷害性質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此后,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維持了這一不屬工傷的認定。
維權經過:
李先生對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認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不當,判決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責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宣判后李先生所在的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不形成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市中院認為李先生與公司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并最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不屬于工傷的認定。
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 熊春景 律師評析:
近年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資糾紛大幅增加。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屬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沒有作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否應為超齡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購買社會保險、負擔工傷保險,對于此類案件,法院的認定存在困惑,案件裁判結果不一,在操作中是有爭議的。
上海市在2003年發布《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人員與公司建立的是特殊勞動關系,因此退休人員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6條關于聘用退休人員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全國絕大多數地方法院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是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但是,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中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關于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后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因此上述規定,我們理解,在上海退休人員在受聘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屬于工傷范疇;對于非上海地區發生的傷害事故,有關機構是否一定接受這類人員的鑒定申請,需要根據各地的規定和司法口徑來操作,不能一概而論。雖然各地處理不一樣,但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相關待遇是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享有工傷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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