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互借員工躲避社保
工作都一年了,單位也沒簽合同
“用工都有一年時間了,單位怎么還不和我簽勞動合同呢?”去年12月,小黃一直憂心忡忡。原來,小黃自2009年1月來揚,進入我市一家電子企業從事倉庫保管工作。工作前,企業曾向小黃承諾過,只要過了試用期,就與他簽合同。可眼見一年就要過去了,企業卻絲毫沒有簽合同的意思。
就在納悶的時候,企業一位人事主管告訴小黃,根據公司決定,公司將繼續聘用小黃。不過,由于崗位調動,小黃將從保管倉庫崗位調到生產車間去工作。得知這個消息后,小黃認為自己沒過錯,便在12月31日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
為討說法,他把企業告到仲裁委
后來,一個老鄉告訴小黃,企業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要另外再支付一倍工資,小黃便找到企業負責人提出了賠償要求,可企業負責人卻稱:“賠償一毛錢沒有,有種你就找勞動仲裁委去告。”
“不賠也就算了,還出言傷人。”面對企業咄咄逼人的態度,小黃越想越郁悶,為給自己討公道,他把單位告到市勞動仲裁委,到那,小黃經過查詢才發現,企業非但沒和他簽勞動合同,就連國家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的“四險一金”,一樣都沒繳。
隨后,市勞動仲裁委就小黃的投訴進行了調查。而對市勞動仲裁委的調查,單位卻出示了一份企業間員工互相借用的委托人力資源協議。單位認為,根據協議,小黃在進他們公司工作前,一直在外地一家企業就職。去年,自我市發生用工荒后,揚州企業通過委托方式,向外地企業借用了一批員工。因此,小黃與單位只存在借用關系,不存在用工關系。據此,市勞動仲裁委裁定小黃只能向出借單位討要賠償,而不是勞動發生地的揚州企業。
不服裁定,員工與企業對簿公堂
小黃說,進入揚州工作前,他已與外地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說,市勞動仲裁委裁定小黃只能向外地出借單位討要賠償的結果,十分荒唐。小黃認為,他在揚州企業打工,勞動關系也發生在揚州。這與此前在外地打工沒有必然關系。何況,誰也無法保證企業出具的委托人力資源協議是真實的。
勞動有糾紛,首先通過仲裁委裁定之后,才能上訴打官司。了解勞動官司的流程后,小黃以不服勞動仲裁委的裁定為由,把所在單位告上法庭,并請求法庭支持他的賠償要求。
兩次較量,企業主動承擔“借用”賠償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后,先后進行了兩次公開審理。一審時,揚州用工單位的法律顧問和行政人員都認為,企業和小黃只存在借用關系,而出借小黃的單位為外地一家企業。法庭經調查發現,出借小黃的外地企業,與揚州本地企業實為同一個法人。法官認為:無論是外地企業還是揚州企業,肯定要有一方站出來賠償小黃。
經了解,小黃與外地企業解除合同后,外地企業就停繳了他的“四險一金”。于是,揚州用工企業再次向法庭舉證,小黃之所以“四險一金”全無,是因為他主動與外地企業解除了合同。因此,索賠主體不是揚州借用企業。
為幫小黃盡快拿到賠償,法庭建議小黃將外地出借企業一起追加為被告。按照法官的指點,小黃將外地出借勞動用工企業列為第二被告,揚州勞動力發生企業為第一被告。上周,法庭第二次公開審理該勞動糾紛案時,揚州用人單位為逃避不簽合同要再支付一倍工資的處罰,主動賠償小黃經濟損失4000余元,這也是今年揚州第一起由法院判令本地企業承擔賠償的勞動糾紛。
法官:企業間員工互借已成非法用工重災區
“企業間員工互借,幾乎成了非法用工的重災區。”一位法官表示,企業之所以在最后關頭主動出來承擔賠償責任,而規避不簽合同要再支付一倍工資的處罰,就是擔心其他勞動者會效仿一倍工資的巨額賠償。
自2008年新勞動法實施后,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可俗話說得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了規避新規的懲罰措施,一方面,企業用工越來越正規;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企業為減少成本,采取比傳統非法用工更極端的手段——相互“借用”員工。
單位與單位之間借用員工,實質就是你把員工借給我,我把員工借給你。在雙方互借過程中,勞動力發生企業只要支付員工的基本工資,而不需要繳納任何社保基金。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家企業都不給勞動者繳納各種社保,那么,勞動者也會因舉證難而沒精力和財力起訴勞動發生地企業。即便告上法庭,企業之間如果相互推諉或調查舉證,一來二去,法庭一年半載也不一定能查清誰該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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