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事故而失去一腎的何某,在身體恢復之后,前往某網絡公司應聘會計職員,雖然何某通過了體檢,并與網絡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沒有不透風的墻,何某的身體缺陷很快便被網絡公司得知,為此,網絡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何某的勞動合同。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網絡公司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公司能打贏這場官司嗎?
1999年10月,何某在外出旅游期間因遭遇交通事故受重傷。在醫院治療期間,做了右腎切除手術。手術后,何某身體恢復了健康,能夠進行正常的活動。2006年2月初,何某得知某網絡公司招工的信息,就前往報名。
網絡公司對前來報名者面試后,認為何某符合條件,便讓其參加體檢。何某的體檢表中“既往史”欄中填寫為“無殘”,“腹腔臟器”欄中填寫為“正?!?,“審查意見”欄中為“健康”。通過體檢后,網絡公司又組織何某等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之后分配何某到該網絡公司所屬的財務部。2006年3月1日,網絡公司與何某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經勞動局鑒證后正式生效。
2006年年4月,有人向網絡公司反映何某曾做過摘除右腎手術,不符合錄用條件。網絡公司派人將帶何某帶到醫院做B超檢查,結果顯示何某“右腎摘除,左腎正常”。2006年4月18日,網絡公司以何某“右腎摘除,存在嚴重身體缺陷,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作出了解除與何某的勞動合同的決定。4月25日,何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對該案審理后,做出維持網絡公司對何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何某不服,于200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由于網絡公司認為何某的身體不符合錄用條件,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何某則認為自己的身體符合網絡公司的錄用標準,因此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何某的身體狀況是否符合錄用標準。
何某認為自己的身體正常,雖缺一腎,但是卻能夠進行正常的生活,并且根據國家體檢政策,在《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標準》中允許缺少一腎的人報考除地質類專業以外的任何專業。因而認為自己完全能勝任網絡公司財務人員的工作。
網絡公司方面則認為,何某的條件不符合本單位制定的《員工招聘、錄用暫行規定》中關于新職工必須具備“身體健康,無嚴重疾病和嚴重缺陷”的錄用條件,因此有權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鑒于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明確,一審法院委托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處對何某的身體是否存在嚴重缺陷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何某在生理上存在缺少右腎的缺陷,但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會活動能力,其身體狀況未達到嚴重缺陷的程度。據此,法院的判決支持了何某的訴訟請求,要求網絡公司繼續履行與何某簽訂的勞動合同。
網絡公司不服判決,已于近期提起上述。
專家點評: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聘員工不時無條件的,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但是,實踐中,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聘一個員工后,經常面臨的問題是:錄用條件欠缺或設計存在瑕疵。本案中,某網絡公司之所以會在法院階段敗訴,根本原因就在于錄用條件中關于身體條件的要求不夠全面。試想,如果該公司的錄用條件是“身體健康,無嚴重疾病和嚴重缺陷,肢體健全、器官健全”,就不至于在“嚴重缺陷”的鑒定上栽跟頭了。
那么,用人單位該如何設定錄用條件呢?由于正面設計,總擔心掛一漏十,我們不妨逆向思考之,也就是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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