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后沒有用完的調休怎么處理?
小林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盡管薪水頗豐但工作任務卻非常繁忙,她經常放棄休息日到公司加班,每次加班都按照規定在行政部門填寫加班單,經領導批準后換取一張調休單,一年下來小林累積了25天的調休單,想在需要時休假。
不久,小林由于個人原因想跳槽,就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負責人極力挽留,但小林去意已決,公司只得同意了她的辭呈,隨后公司為小林辦理了離職手續。待小林辦好工作移交手續后,想起自己還有25天的調休單沒有用完。這些調休單都證明了她在休息日加過班的事實,于是,小林要求公司根據《勞動法》按200%的標準支付2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公司認為調休單是給員工用來調休的,且應在公司任職期間使用完畢。現在小林已經離職,并且手續均已辦妥,所以調休單已作廢,不同意再支付加班工資。于是,小林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按調休單的天數折算后支付其加班費。
庭審答辯
庭審中,小林向仲裁委員會出示了25張調休單,每張調休單上寫明了小林于某月某日加班一天,給與調休一天,并附有經理和行政部相關人員的簽名。小林認為,這些調休單記載了其加班的日期,并由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名確認,證明了她存在25個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在核對25張調休單后認為,雖然小林在休息日加班是事實,但是公司已經給予了調休單,小林應當使用調休單自行休息。現小林辭職了,在辭職之前沒有享受調休是其對調休權利的放棄,故不同意折算成加班工資支付。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公司對加班的員工開具調休單,是一種安排補休的方式,也是在按法律的規定操作。小林可以使用調休單安排休息以補償休息日額外付出的勞動,所以,公司的行為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小林向公司提出辭職時,未想到及時使用調休,其責任不在公司。故小林要求公司再以200%的標準支付其加班工資,缺乏合理性,仲裁委員會難以認可。
但考慮到上述調休單確實證明了小林在正常的勞動時間外付出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作了一定的調解工作。最后,在綜合考慮事實和雙方的責任后,公司同意協商解決,支付小林部分調休單的費用,小林也表示滿意。
案件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勞動者索要休息日加班工資的案件。因勞動者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并不完全理解,所以,簡單的認為只要公司要求員工休息日加班,就應該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的條文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可見,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后,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考慮的是安排勞動者補休。而每個公司對補休也是有不同規定的,勞動者在拿到調休單時應當留意一下調休單的使用說明,有效期等,有些企業會在企業規章制度中規定調休單的使用方法,勞動者也應當注意。
所以,勞動者因加班而拿到調休單不可以就此認為就拿到了尚方寶劍,200%的工資已入囊中。勞動者應當及時使用調休單,以免調休單失效而使原本應有的權益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失去,拿這一大疊調休單“秋后算賬”的方法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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