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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下職場也打假 程序不足裁員也違法

    在金融危機下,職場維權老話題又面臨了新問題。首先,金融危機成為一些不法企業堂而皇之的幌子。他們借機“創造”出“遙遙無期的試用期”、“無薪求職培訓”、“變相的實習”這些新伎倆,抓住待業群體求職壓倒一切的心理軟肋,讓不少求職者明知自身權利被侵犯,也只好忍耐。其次,某些企業在“共度時艱”的旗幟下,或克扣、拖欠工資,或不發加班工資,或借調崗降薪曲線裁員,讓在職者陷入維權還是保飯碗的兩難境地。

    理論上,企業在應對經濟危機與執行勞動法之間并沒有必然沖突,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金融危機都不應該成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遮羞布”。勞動者應該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和維權意識,主動出擊,因為很多時候往往是勞動者的主動放棄讓不良企業的侵權行為更肆無忌憚。

    金融危機寒流襲來,在職者在擔心工作的同時,又常陷入職場維權的兩難境地。與此同時,一些企業也樂得把自身種種侵權行為一概歸罪于全球性金融危機,克扣拖欠工資,不發加班工資,以及拒不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都是為了“共度時艱”。對在職者而言,既要小心不良企業把金融危機當作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擋箭牌”,也要學會在法律武器的保障下與侵權雇主斗智斗勇。

    關鍵詞1

    拖欠薪資 →企業惡意違規

    【現象】中國律師精英網尹富強表示,在接受咨詢過程中,發現有些受經濟危機影響不大的企業,卻存在惡意裁員行為;以經濟危機為借口不給員工上保險,少發甚至不發已約定好的獎金,或拖欠工資。

    【打假】經濟危機與執行勞動相關法規沒有必然聯系。以經濟危機進行惡意裁員、不繳納保險等現象,都違反勞動法規。

求職維權 犧牲權益未必能換得就業。

    維權

    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

    社會保險是強制險,用人單位不能以經濟危機為由隨意不上或少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否則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所謂“及時足額支付”,規定了不能拖欠和少發,且未見有關經營困難除外的規定。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法》的司法解釋,工資概念包括獎金,對已約定好的獎金,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不發具體條件,用人單位不應該不征得員工同意就單方以發生經濟危機為由少發或不發。

    關鍵詞2

    孕婦放長假 →可討回工資

    【現象】薛女士已在公司工作三年,最近一次的勞動合同時間是從2008年3月1日簽到2010年3月1日,但薛女士懷孕了,預產期在今年2月底,公司今年春節放假是從1月18日到2月3日。她本想2月下旬休產假,但公司讓她過了春節就不要上班了,等生完孩子再說,既沒說辭退也沒說上班時間。給她的工資發到3月底。她擔心工作不保,同時也不知春節假期是否應該算在產假里。

    【打假】以經濟危機辭退女職工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即使裁員也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除非女職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等。雖然本案中公司態度模糊,但沒有正當理由不能辭退薛女士。

  維權

    春節放假不應計入產假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工資照發,其中產前假15天。薛女士預產期在2月底,那么她的產前假開始日應該在該單位春節放假結束后,因此春節的放假不應計算在她的產假里。公司自愿提前放假,那么提前時間應視同薛女士正常上班一樣發工資。按國家相關法規,企業和職工只要依法繳納了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社會保障中心發放。如企業沒為薛女士繳納社會保險,那就該由單位發放。

    關鍵詞3

    強行調崗降薪 →單方違約

    【現象】江先生在一家軟件公司已工作4年零9個月;2008年2月,他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但目前公司只給他上了最近1年的養老和醫療保險。最近公司以調崗降薪方式裁了15人。江先生也被通知要調去另一個城市工作,工作量加大了,工資不變。江先生因女兒剛出生,不愿離京。希望能有既保住工作又不用外派的辦法,或正常的經濟補償。

    【打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單位強行變更城市則屬于單方面違約。

    維權

    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

    首先該單位存在少交保險的事實,調崗降薪也必須征得員工的同意,員工不愿意可以協商解除。如果該單位因此辭退江先生,他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江先生也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然后得到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在職維權 識別企業“金融危機擋箭牌”

    ■ 維權守則

    簽約前了解單位實情

    ●許金國,北京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首先要調查單位是否規范,是否有承諾的經濟實力;簽訂勞動合同前一定要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講清楚,并寫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與單位負責人協商或找工會、調解組織尋求幫助或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仲裁。

    勞動者要有證據意識

    ●尹富強,中國律師精英網律師

    勞動者維權要有證據意識,保存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比如保留入職時給的合同,平時的收據等也收集好。有些不規范的單位,可能不和員工簽勞動合同,或員工領工資時無簽字、蓋章證據等,這時可以用手機、MP3錄下與財務或管理者的交談內容。如擔心維權會丟工作,也可以采取隱性舉報等策略性措施。

    ■ 必讀法規

    調崗降薪 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調崗降薪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協商。因此,原則上調崗降薪員工不認可,就不能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及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以下幾種情況可單方變更員工勞動合同:1、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2、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3、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不能降低該女職工基本工資。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降薪,否則勞動者有權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

  裁員 程序不足裁員也違法

    ●按法律規定,只有以下幾種情況才可裁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如企業裁員時不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也是違法。

    ●以下人員不能基于裁減人員而解除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金融危機的寒潮沖擊著就業市場,由于此次金融危機影響范圍廣、社會總體就業崗位減少、今年高校畢業生人數上升等綜合原因,應屆大學生等待業群體的求職難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專家提醒,在紛繁復雜的招聘市場中,求職者更要擦亮眼睛,握緊法律武器。

關鍵詞1

    無薪全職培訓 →說法荒唐

    【現象】去年11月,09屆本科畢業生李安茜獲得了北京某體育器材制造公司工作,被安排在市場部負責公司客戶資料搜尋和整理。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兩個月后轉正,隨即單位口頭提出,試用前,李安茜要先參加一個月的無薪全職培訓,培訓后通過入職考試才能進入試用期。李安茜培訓第一天發現,“培訓”只是自學一本企業宣傳冊,同時公司還給她安排了很多崗位工作,還常被要求加班。一個月“培訓期”后,小李參加了入職考試,她發現試題很多涉及物理、機械類專業問題,文科出身的她最終考試不合格,被解除勞動關系,兩手空空地離開。

    【打假】用人單位未與李安茜在書面勞動合同中明文標識“試用前有一個月的無薪全職培訓期”,卻在事實上要求她在該“培訓期”履行員工工作職責,這是一種欺詐,所謂“無薪全職培訓”的提法也很荒唐。

    維權

    有事實勞動關系可獲賠

    由于小李這一個月內事實上已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開始全職工作,所以雙方之間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拿出相關工作憑證,如考勤記錄、工作成果、同事證明等,用人單位就不能抵賴勞動事實。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的原則支付。

    關鍵詞2

    超長試用期 →可索取賠償

    【現象】09屆本科畢業生王冰去年7月初進入一家服裝公司負責客戶調查工作,合同簽的是底薪1200元/月,試用期后1800元/月,試用期三個月。但公司至今未結束她的試用期。部門經理的解釋是,試用期內其工作表現未達到公司要求,現在因經濟形勢變化,公司要撤銷客戶調查一職,讓她要么離職,要么轉做店面售貨員。

    【打假】經濟形勢變化、職位撤銷、需要調整崗位,這些與試用期員工表現沒有任何關系,和轉正也沒有關系。若真是求職者試用期間表現不佳,企業也應在試用期內提出。

    維權

    合同不滿仨月沒有試用期

    求職者要注意,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時,不能約定試用期;同一勞動者同一企業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遭遇“超長”試用期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新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鍵詞3

    “自愿”實習 →榨取免費勞力

    【現象】今年1月,本科畢業生高健應聘一家軟件公司程序員,面試時公司稱對他很滿意,但受金融危機影響,近期不增設正式員工崗位,只能安排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薪水和試用期相同,但暫不簽勞動合同。急于就業的小高同意了。但干了近兩個月,公司沒有發工資給他,他找到HR,對方說,“你這個月屬于自愿實習,沒有工資,經過考察,認為你不適合在這里工作”。

    【打假】以實習為幌子榨取免費勞動力是一些無良企業的常用伎倆。企業往往通過花言巧語、用辛苦的實習崗位和轉正前景制造假實習陷阱,輕而易舉騙取求職大學生的勞動成果。

    維權

    實習生也應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便是實習生,企業也要和其簽訂勞動合同。

    關鍵詞4

    黑中介 →已構成詐騙

    【現象】:畢業生趙晶在一家職業介紹中心咨詢,工作人員向她保證:“如果不喜歡工作,可全額退還中介費。”于是小趙選了一個職位,繳納了八百元中介費,并簽訂了《務工委托推薦合同》,上面寫著“如介紹工作不成功則全額退還中介費”。當天她就接到一家“大公司”來電,約她兩周后面試。但到約定的日期,小趙來到公司,對方卻說近期沒有此安排。

    【打假】市場上常有這樣的“黑中介”,常見的有以報名費、登記費、服務費、介紹費等多種名義進行欺騙。

    【維權】以上現象已構成詐騙,求職者選擇中介時一定要查驗其營業執照、是否持有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等,證件應當是原件,不能以“復印件”充數。

    ■ 求職心態

    我們心態多低才算低?

    我們班有52個人,現在只有不到20人找到了工作。都說今年大學生求職要降低心態,很多同學大一大二號稱“月薪低于5000元絕不動心”,到了大四基本都變成“兩千就很不錯了”,還有不少已開始爭搶月薪不到1000元的見習崗位。我們的心態到底多低才算低?

    ———北京某高校09屆本科生 王端

  見習崗位為何不能變成招聘崗位?

    最近各大城市都在推出大學生見習崗位,我也申請了幾個不錯的公司崗位。但我心里很納悶,既然這么多單位能騰出崗位容納大學生見習,說明他們確實需要人干活,為何不能把這些見習崗位設置成招聘崗位呢?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09屆碩士生 Angelina

    ■ 必讀法規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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