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將立法實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河北將實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即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依法平等協商,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企業不依法開展集體協商將受到處罰。日前,《河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條例(草案)》規定其執法主體是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對工資集體合同進行審查,并對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地方工會、行業工會、企業工會,協助、配合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資集體合同的協商、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按照規定,規模較小、行業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職工方可通過基層工會聯合會或行業工會,與區域、行業的企業代表組織或者區域、行業內各企業推舉的代表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支付辦法、支付時間;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學徒期、見習期、試用期及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加班和各種有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他等。
《條例(草案)》還規定,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企業方在七日內制作工資集體合同文本草案。工資集體合同文本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據了解,近年來,河北各級工會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已在非公有制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已有4.5萬多家企業試行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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