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草案充實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
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對集體合同的內容加以充實,進一步明確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草案二次審議稿對“集體合同”作了專節規定。有些意見認為,應對集體合同的內容進一步加以充實。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對這一節有關規定做以下修改:
(1)進一步明確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2)增加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可以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3)增加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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