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不再設違約金上限 畢業生慎簽約
上周末,同濟大學的應屆畢業生小王終于簽署了就業協議書,他在高興的同時還有幾分憂慮:在協議的“違約”一項當中,明確注有“建議:金額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數”的字樣。向往年的師兄師姐打聽之后,小王更覺奇怪:去年的協議明確規定“金額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數”,并無“建議”字樣。
“以前,就業協議對于違約金并無任何限制或建議性說明,當時曾出現過萬元以上的違約金糾紛。直到2005年,就業協議上才出現‘違約金被限定不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月收入’的字樣,今年,首次增加了‘建議’的字樣。”一位高校就業指導中心的老師告訴記者,就業協議有統一文本,由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制定,因此對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很有約束力。具體條文的變化只會表明協議更加規范。
之所以兩年前設置上限,不少人認為,這可以保護學生利益。設定違約金上限對學生來說影響更大,畢竟學生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
一般來說,學生首先從學校拿到協議書,自己填寫相關內容后,才交給企業填寫,而一些企業在違約金上,會對經驗不足的學生漫天要價。
“從法律意義上說,就業協議只能寫入‘建議’字樣,而不能起到強制作用。”華東政法學院就業辦主任閔輝認為,就業協議只是一種示范性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參考,因此,2005年來的限制性條文并無法律效應。現在標注了“建議”的字樣后,才能體現就業協議的示范性作用。
閔主任解釋,從表面上看,學生的利益似乎有所損失,用人單位可能會重演“漫天要價”場景,但事實上,由于就業協議作用有限,學生從未真正擁有過那樣的利益。“只有教委或發改委出臺的政策或辦法明確要求對違約金設上限,才能起到法律意義上的保護作用。”
對此,各校就業辦老師建議,應屆生們在就業簽約時應充分做好自己的職業規劃,與就業單位充分溝通了解,走好職業人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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