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概念不能混淆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執法人士提醒,用人單位在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時,不能混淆"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概念。
據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介紹,每年春節期間,一些特殊行業由于工作和生產任務的需要,他們只能放棄與家人的團聚堅守在工作崗位上。按照法律規定,對于春節期間加班加點的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勞動報酬。在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時,春節7天加班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節假日。我國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十一"和春節。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業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春節后4天加班的勞動者,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由企業自行決定。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說,有的用人單位錯誤理解國家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加班加點后不能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月25日,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先后檢查21家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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