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期間的法律規定
問:
我在一家合資企業的作通訊工程師已經4年,今年7月份患肝炎住院,現在家里休養,想問問國家對職工患病治療期間有哪些保護性的法律規定?
答:
人食五谷雜糧,難免會患病,職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療和康復,有違社會公正,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次,《勞動法》在第二十九條中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原勞動部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具體規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對應的醫療期,如果您工作不滿10年,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您所應有的醫療期為3個月,并且是按照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的;在3個月的醫療期內所在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北京市企業絕大部分已經參加了大病醫療保險,勞動者醫療費用的報銷應當按照大病醫療保險規定辦理;在醫療期內工資待遇根據所在企業的規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國有企業是發給原基本工資,也有一些企業是按照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辦理;但是所在企業都應當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80%的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如果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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