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年齡設限是一種用工歧視
目前,在多家人力資源市場上,很多招聘單位將用工年齡鎖定在35歲以下。由于競爭壓力越來越大,原來的40歲以上人員求職困難,逐漸演變成了35歲以上人員求職困難,求職難人員的年齡開始逐漸走低。這種狀況并非個案,全國很多大中城市都或多或少存在這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據此條法律來理解,對勞動者無端設置不合理的年齡限制,很明顯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是一種用工歧視,它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破壞了就業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為什么一些企業還有恃無恐地公然對年齡設限呢?有些企業稱看重年輕人的朝氣和創新能力,而有些企業則較為誠實,坦承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應該說,供過于求的就業壓力確實使得一些企業有了較大的選擇余地,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可以任意踐踏法律,企業對年齡設限,也是一種歧視,它直接剝奪了“超限”勞動者的勞動權。
35歲至50歲,本應是勞動者的黃金時期。對這個年齡段的勞動者設限,一方面反映出某些企業的法律意識、社會責任感淡薄,另一方面也顯示出這些企業的短視。在我國,除極個別的行業企業屬于高新產業,需要較快的知識更新和較高的創新能力,絕大部分企業所需要的人才應該是以經驗型為主。而這正是35歲至50歲這個年齡段的勞動者的優勢所在。經過若干年的工作,他們已經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工作經驗和人際資源,正可以為企業所利用。
就業環境不景氣,壓力大,催生了這種對年齡設限的用工怪現象。對此,工會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和法律的齊抓共管才是有效的治理方法,任何一方缺席,都難以徹底解決這種就業歧視的問題。而對于勞動者,也要轉變觀念,擺脫一勞永逸的學習觀,及時學習,不斷充電,更新知識,適應時代和企業的發展,才能始終處于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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