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業如何保守商業秘密
員工不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幾乎不可能,因此企業保護商業秘密就顯得非常困難,高科技企業尤其如此。
中關村內聚集著眾多的高科技企業,由于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很多,這就使企業和員工之間容易產生涉及保密條款、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等問題的糾紛。
為了使企業和員工能進一步認識到相關的法律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劉俊海博士,他對企業與員工因合同違約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做了一些分析,而且這些對于企業和員工來說也是非常值得借鑒的。
勞動合同中的保密協議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是用來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一個法律文件,勞動合同一旦簽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雙方都要嚴格按照合同行事。
劉俊海指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企業要生存、發展、壯大,就應當有很好的勞資關系,而勞資關系應該通過契約的形式體現出來。
勞動合同要體現企業和員工雙方的利益,這其中就涉及了保密關系的條款,體現了對企業利益的衡量和考慮。對企業來說,要在市場經濟中具有競爭力,除了要有資本、技術和一流的人才,同時,企業還要保守自己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現在已經成為很多企業制勝的重要的法寶。有些企業雖然自身資本金不高,人員也不多,但這些企業憑借著獨有的商業秘密,能夠以小搏大,形成很強的競爭力。企業為了保守秘密,除了自身員工外,還與合同對方的當事人簽定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所以《合同法》中就根據誠信原則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三種新型法律義務:先合同義務,合同附帶義務和后合同義務。這些都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劉俊海指出,對企業自身的員工來說,保守商業秘密更為重要。
之所以現在很多企業喪失了競爭力,往往是因為自己的人才被競爭對手挖走。那么,挖走人才的企業看中了人才的什么呢?劉俊海認為,其中一種可能就是看中了這個人的技術創新能力;另一種可能就是看中了其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而這不是員工自身的魅力和能力所體現的。
由于企業的員工在每天的工作、生產和經營當中,接觸的都是諸如客戶名單、生產流程、產品配方、營銷策略等,每天接觸不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幾乎是很難的事,尤其是高科技企業更為容易。
劉俊海指出,從某種意義上說,在資金實力方面用人單位是強者,但從商業秘密的保護程度來看,員工則是強者,企業是弱者。只要有員工把企業的商業秘密泄露出去,這個企業的競爭就會受到影響。
所以,這就導致很多企業在與員工簽定合同時往往都要附帶一個“保密協議”,就是為了使企業的利益,特別是商業秘密不受到員工的侵害。
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劉俊海指出,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權,和著作權也不一樣,它不是靠外在法律的強制和法律的保護,而是靠企業自身內在的保密程度。只要能夠長久保守秘密,商業秘密就能夠長久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以,“商業秘密之重要猶如血液之于個人”。
“所以,企業與員工簽定保密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符合誠信原則、公平原則,這樣做是很正常的?!眲⒖『UJ為,“高科技企業的員工應該能夠平心靜氣地對待保密條款,這對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增強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和企業的競爭力是有積極作用的?!?/FONT>
勞動合同中需要競業禁止條款
有很多的企業在與員工簽定合同時帶有保密的條款,大多員工都愿意遵守;但有的企業還在合同中增加了競業禁止條款,這就使得員工感到不滿意。
據劉俊海介紹說,他曾經仲裁過一個案件:被申請人XX曾長期擔任申請人XX公司的重要職務,并知悉了申請人大量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鑒于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XX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定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被申請人承諾今后5年內不得到與申請人存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包括自己創辦的公司經營與申請人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被申請人于合同簽定不到1年之內就成立了自己的公司,而且該公司的經營范圍與申請人產品和業務完全相同,并與申請人展開了激烈的市場競爭,導致申請人的經濟遭受損失。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協議書》中的承諾,構成違約。申請人曾就此事與被申請人進行多次交涉,要求被申請人停止其不法行為,但被申請人一直置之不理。申請人遂提出仲裁請求。
“當時裁決的結果: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競業行為?!眲⒖『`嵵卣f道,“作為一名雇員,在為原來的企業工作期間,他已經掌握了這個企業的大量商業秘密,如果他仍然從事和原來企業同類產品或相同產品的經營活動,無疑會削弱原來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而對于員工競爭力的增強,原來的企業是有一定經濟投入的,如給他提供一個工作的機會、職務,使他能夠借助企業的資金、技術設備、營銷渠道開發出或發展自己的競爭能力。為公平起見,要予以限制?!?/FONT>
這樣的結果,對企業來說是十分有利的,考慮到了企業的本位利益。但這樣做是否就忽略了員工的利益?員工以后的正常生活怎么得到保障?是否有些顯失公平?
為此,劉俊海指出,員工在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時,對競業禁止條款要有所注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競業的期限要合理;在競業期限期間,企業要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他認為,競業的期限在3年是比較合理的,而且比較公平。期限太短對企業會不利,期限也不應過長,特別是對高科技企業來說,由于企業技術的發展很快,產品開發的速度也快,沒有必要,所以期限要合理,這也是考慮到雙方的利益;另一個就是有關經濟補償費。因為員工已經對企業做出了承諾,有了妥協和讓步,在一段時間內不搞同類的競爭業務。如果企業不予經濟補償,又不讓其從事同類的競爭活動,而其他營業活動員工又開展不了,就無疑于把員工逼上不公平的局面。所以,企業一定要給予員工一旦由于找不到工作而造成損失的補償。即使有的員工能夠找到第二份工作,其也要付出更大的辛苦。
劉俊海認為,競業條款一定需要,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和企業之間正常的公平競爭。而如果沒有這樣的條款,就會破壞企業和企業之間競爭的秩序,影響企業誠信度。競爭是要靠企業誠實經營、正常的公司治理占領市場份額,而不是靠挖墻角、挖人才。對于員工來說也是有好處的,在這個時候也能夠充分體現自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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