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畢業學生隱瞞身份簽勞動合同成欺詐
2004年5月,這位名叫小雨(化名)的學生經人才市場推薦到南京某科技公司應聘,她提供了自薦材料以及畢業生推薦表。同時,小雨告訴工作人員,她將于2004年7月畢業,屆時將有畢業證書。工作人員當時認為,小雨既然有畢業生推薦表,便決定暫時錄用。
然而,在工作過程中,面對單位一再要求其出示畢業證書,小雨一直以“畢業證書正在辦理”為由推脫。2005年底,公司提出如再不提供畢業證書,將不再按照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崗位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但春節過后,小雨離開了公司。
為討要公司拖欠的工資,小雨提出了勞動仲裁,后用人單位起訴至法院。庭審中,法官出示了一份法院調查結果,證明按照學籍管理制度,小雨2005年才能畢業。
法院認為,小雨明知自己于2005年7月才能畢業,卻告訴公司自己于2004年7月畢業,使公司做了不真實的意思表達,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構成欺詐。因此判決小雨同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小雨賠償公司招聘損失;公司為小雨補辦上班期間的社會保險;案件受理費由小雨承擔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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