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資等將被列為第一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特定財產中優先于該條規定的擔保權人受償。
如何確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的清償順序,一直是《企業破產法》草案審議過程中的焦點問題之一。
首次提請審議時的企業破產法草案規定,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其他費用,在優先清償擔保債權之后再行清償。
審議時,一些常委委員認為這一清償順序符合普遍做法,有利于維護擔保制度和交易安全,有利于維護社會信用。但也有人對這一順序提出質疑。持反對意見的常委委員認為,企業破產受害最大的是職工。企業破產法固然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更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認真研究審議中的不同意見之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中的清償順序作了調整,但仍引起激烈爭論。“提出現有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對破產法公布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說。
她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企業破產法草案已基本可行,并“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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