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不是法定假
問:我進公司已經1年多了,可是公司沒有給我年休假,是不是違法了?我連續工齡已經有10年了,公司每年只給我5天的年休假,是不是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啊?去年我的年休假沒有用掉,部門經理本來答應折算成現金給我的,但是現在賴掉了,我能要求賠償嗎?
答:年休假制度,是指職工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假制度。年休假制度在國外已實行很多年了,在許多國際公約中也有規定,例如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第52號公約《1936年帶薪年假公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應有6個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學徒為12個工作日,放棄或取消年休假的勞動合同一般應視為無效。1970年通過的132號公約修改了上述規定。該公約雖然允許各國主管當局規定獲得假期資格的服務期限,但又明確服務期6個月者有權享受年休假;服務期1年者,年休假不應少于3個工作周。公約還規定,由于疾病、受傷、懷孕等雇傭人員無法控制的原因缺勤,應計為服務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傳統節日,不論是否與年休假同時發生,均不得計為年休假的一部分。
年休假制度在中國還很年輕,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但是由于當時勞動合同制剛剛開始全面實行,如何實行年休假制度尚需進一步研究,因此勞動法還規定,年休假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但是,國務院至今尚未出臺年休假的實行辦法。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在國務院作出新規定之前,可以根據原辦法安排職工休假。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頒發的《關于本市企業職工休假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仍可以按原規定安排職工休假。企業在確保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員工休假。暫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在條件具備后再安排員工休假。因此,年休假制度暫時可以不實行。員工不能以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根據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其年休假。
根據上面的規定,有關年休假的執行,由公司決定。如果你發現在年休假上你沒有享受到公司成文的規定,則可以要求公司按規定給予休假相關的待遇。如果你所在公司沒有成文的年休假的規定,那么只能由老板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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