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就事業單位進人出臺專門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者均可報名。《暫行規定》確立了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規定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內容應為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對于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籍人員的,須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要實行回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暫行規定》還規定了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制度、備案等制度。
據人事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強調公開,即進人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強調按照崗位所需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進行公開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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