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納稅申報四項注意
一是納稅人從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納稅人在2005年取得兩處以上(含兩處)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是納稅人2005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條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
四是2005年已納入當地稅務機關高收入者管理范圍的納稅人,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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