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定個人被單位開除 補償10萬元內免征個稅
據了解,按照規定并結合2004年廣州市年人均工資水平上升的實際情況,從今年7月1日起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取得一次性經濟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進行調整,將由2003年1月1日起確定的8萬元調整至10萬元。也就是說,從今年7月1日起,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10萬元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相關規定征稅。
計算公式如下: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