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求職增擔保門欄 此舉缺乏相應法律依據
現象——
求職擔保已成業內行規
來自金華的小韋今年畢業于鄭州大學法律系,他剛在杭州的一家保險公司謀得一份保險業務員的差使。雖然專業并不對口,但本著“鍛煉自己更重要”的原則,他還是非常看重這份工作,幾輪面試之后,他就被告知,正式工作之前必須找到兩個具有杭州常住戶口的人員作為擔保。“我想大概是行業比較特殊的緣故吧。”小韋告訴記者,凡是從事保險業務的工作人員都得找本地人作為擔保人,這在保險業都已經是行規了,不管進哪家保險公司都一樣。
同樣,去年畢業的張杰在進單位時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他求職的崗位是某銀行浙江分行,從事行政工作,和銀行業務并沒有直接的聯系,但是在進入單位時他還是被要求有相關人員進行擔保。據介紹,這種擔保在銀行、金融、保險、證券這些涉及現金、單據的行業似乎已經是慣例了,還有的同學去超市應聘收銀員,也被要求有本地人為其擔保。
外地學生找擔保比較難
對于初到杭州求職的大學生,尤其是缺乏社會關系的應屆畢業生來說,找個擔保人并不這么容易。小韋認為,找杭州本地人作擔保,是因為公司總部設在杭州,本地人更容易得到信任。
“幫你做擔保并不是簽個字這么容易,萬一彼此了解不夠,出了事可是要負責的。”在杭州讀書的上海姑娘小張坦陳在找擔保人時的曲折。因為家人都在上海,杭州也沒有什么親戚朋友,她只能把擔保人的范圍局限在同班的杭州同學身上。雖然大學4年,彼此也算了解,但真要簽字的時候,同學還是猶豫了。
“當時他就告訴我,他的伯父曾經給一個相熟的老鄉做過擔保,后來老鄉跑了,追債的就要上門來了。”小張告訴記者,雖然最后同學還是簽字做了擔保,但諸如這樣的顧慮還是讓人有些心寒,“對那些在外地讀書的非本地大學生來說,在一兩個月之內找個信得過自己的人來做擔保,真的很難。”
在杭州人才網上,記者也發現了不少招聘單位在收銀、業務、財務等崗位的說明上增添了“非杭州本地人需有杭州戶籍人員提供擔保”的要求,有的企業甚至用括號注明:本條件必須滿足。而在對這些企業招聘人員的咨詢中,他們更是干脆地告訴記者,僅有本地戶籍還不夠,必須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或者擁有房產、存款等資產證明。也就是說,同是應屆畢業生的同學并沒有擔任擔保人的資格。
求職擔保引發新“商機”
沒有當地的朋友出面擔保,那就出傭金向專業的擔保公司求助——在北京、上海、武漢和廣州等地,不少無奈的求職者選擇了這樣的方法來解決找擔保人的難題。據廣州媒體報道,隨著企業用人標準的不斷提升,擔保公司的求職擔保業務也不斷升溫,而其中大學生來申請求職擔保的占所有申請社會人士的50%以上。
作為一項新鮮業務,杭州的擔保公司同樣也有意嘗試。在浙江九鼎擔保有限公司的網站上,記者就發現了“個人求職擔保業務”一項,擔保公司“可以與各用人單位簽訂擔保合同,由被擔保人按不同的信用等級交納百分比不等的擔保金,如用人單位由于所錄用的人員而造成的各種損失將由擔保公司來承擔”。雖然該公司的朱小姐表示目前這項業務還沒有正式運作起來,但描述中似乎早已顯現出公司對該業務前景的看好:作為一種社會的公共保證人,擔保公司在其中“可以大有用武之地”。而在對其他幾家擔保公司的咨詢中,也有公司表示,“如果有關擔保規定符合他們公司的條件,也可考慮受理此類業務”。
爭議——
求職者:擔保要求不合理但只能接受
“不會犯錯誤的人不擔保也會好好干,會犯錯誤的人即使擔保了也沒有用。”大學生吳菲菲評價“求職擔保”時有些忿忿不平,在她看來,要求有人“擔保”本身就是對應聘者的不信任,既然不信,為什么還要招人呢?
與她一樣,不少大學生都覺得用人單位提出這個要求“有些不公平”。營銷員、業務員都是當前就業的熱門行業,對既沒有社會關系,又沒有工作經驗的外地大學生提出這樣的“死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他們進入這些行業的難度。“但現在工作不好找,即使在心里把這個規定罵上一百遍,到最后還是不得不按它去做。”吳菲菲說出了他們的無奈。
但也有大學生認為,“這種擔保并非沒有必要”,擔保其實是起到一種信任約束的功能。有了擔保人,對于被擔保人就提出了相關的信譽要求,至少是有了道德上的約束力。
招聘方:擔保可以讓人安心
杭州龍禧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處的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由于他們招聘的是收銀主管和收銀員,都是直接和金錢相關的職務,因此,作為酒店,擔保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為他們起到一種“保險”的作用,讓他們可以安心。為麗橋米線代招市場業務代表的杭州祐康食品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韓小姐也提到了相似的理由:在工作中,業務代表往往要經手上萬元的應收賬款,企業和應聘者大多是初次見面,很難在短時間里確定應聘者的誠信程度。簽勞動合同只能表明企業和應聘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有了擔保條款則能讓企業減少風險。除了怕員工出現“卷款潛逃”的事件之外,有些企業提出擔保人要求的原因還包括:避免失去商業秘密,貴重物品被盜,招聘人員輕易跳槽等。
人才中介:企業的做法會挫傷就業者積極性
“作為勞動力市場、中介機構,我們不贊成企業這樣做。這樣的做法會在無形中挫傷就業者的積極性,在企業和員工之間形成不必要的隔閡,降低員工的歸屬感和奉獻度,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杭州市專業技能人員交流中心副主任葉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求職擔保”現象的存在,也說明了目前用人單位與就業者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機。高校擴招之后,少數畢業生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不能很好地調整自己的定位,在就業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成熟的、輕率跳槽的現象,隨意性大,給一些用人單位留下了不良的印象。保險、銀行、證券等用人單位招用財務、出納、收銀等崗位人員涉及金錢出入,謹慎一些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就業和招聘的過程中,更要強調雙方的信譽。
就業指導中心:求職擔保沒有必要
中國計量學院就業指導中心的有關老師在評價“求職擔保”時用了“沒有必要”,因為這是學生與用人單位的一個雙向選擇,靠的就是雙方的信任關系。 他認為,大學生就業不同于普通勞動者就業,普通勞動者就業的流動性比較大,很多人之前都不是在本省務工,他們的經歷、學歷等內容無檔可查,有了擔保人或由擔保公司出面擔保的話,企業就能夠從側面來了解一些情況以減少用人單位的顧慮;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有學校推薦,也有可信的檔案,資料相對可靠,企業的顧慮就顯得有些多余了。
難題——
擔保責任成法律真空
法律界人士姚遠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求職擔保”這一要求的提出有違《勞動法》的立法本意,而且在如何認定“擔保責任”以及保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上,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從《勞動法》的立法本意來看,它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兼顧用人單位權益的法律。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關系上往往具有實質上的不平等,勞動者在兩者中基本處于一種弱勢的地位,因此法律更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現在用人單位要求求職者提供求職擔保,即收取本地擔保人的“保證”,雖然沒有直接違反該條的規定,但實質已經有違該條的立法本意。
假如勞動者卷走了用人單位的錢款,用人單位在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時也缺乏相應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的應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為依據進行裁決,而《勞動法》中卻沒有任何涉及擔保和擔保人法律地位的條文,在該程序中,如何認定“擔保責任”以及保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自然成了一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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