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人事部公布了該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3月29日聯合印發的《關于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2001年9月出臺的《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決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次《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修改有7處,其中在對原第二十三條的修改中,“舉辦名稱冠以‘中國’、‘全國’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省級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在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或其授權的省級人事行政部門”,擴大了審批職能部門的范圍。
《決定》明確,對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申請,政府部門的受理期限由以前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對不同意的申請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等。
此外,《決定》還將原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據記者了解,截至2004年底,全國共有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5449家,從業人員36233人。2004年,全國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共接待流動人員4877萬人次,登記要求流動人員1314萬人次,幫助572萬人找到新工作或轉換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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