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勞動爭議仲裁新規
《規定》首次明文確定,關于勞動爭議雙方的舉證責任,凡是職工提起的勞動仲裁,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
從4月起,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將承擔“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工作年限”等舉證責任。這就是說,假如你被公司以違紀的理由辭退了,你不服決定,并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那么你原來所在的公司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在工作期間確實存在違紀的行為,并且證明處罰程序是符合法律及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的。
更令勞動者欣慰的是,用人單位舉出的反證,必須是原始的記錄憑證。這就是說,如果公司讓幾名同事來證明你違紀,這樣的證據在一般情況下將被認定為無效。減少勞動報酬或者計算工作年限時,公司也同樣要出具當時的原始考勤記錄。有關人士表示,這次出臺的規定,對“利害關系人”的證言都有一定的限制,這是考慮到在有關證據的收集上,勞動雙方的不對等地位,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