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借用“四金”由誰繳
一天,我突然發現,這半年來,公司未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等“四金”,于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為我補繳。當時,人事部經理這樣解釋道:“你被借出后,公司就不發你的工資了。這半年你一直為服裝加工廠干活兒,他們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資,就應該也為你繳納‘四金’。”我又找到了服裝加工廠,服裝加工廠的答復是:“在與你們公司訂立的借用協議中,只規定我們在借用期負責支付你的工資,并沒有說還要負擔你的養老保險,所以,我們根本沒有為你繳納保險的義務?!?nbsp;
我現在簡直就像是一只皮球,被兩個企業踢來踢去。請問我這種情況應當由哪個單位為我繳納四金?
肖馬:當本單位的職工被外單位借用時,兩個單位之間一般都簽有借用協議(合同),其中對于職工在借用期間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等應明確約定。在履行借用協議(合同)時,雙方應嚴格按協議(合同)辦事。服裝公司在借出王小姐時,只與服裝加工廠約定,工資由服裝加工廠負責支付,而沒有約定由誰來承擔王小姐的社會保險和其它福利待遇。相反,王小姐在借出期間,和原單位(即服裝公司)仍然保持著勞動關系,所以該公司應負有為職工王小姐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因此,服裝公司在王小姐借出后,停止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是錯誤的。(完)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