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使對方拿出證據來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有例外,用人單位對于自己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工作年限的決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因為決定是用人單位出的,單位當然得證明自己的上述決定的合法性。
總的來說,絕大部分的主張必須自己來證明,這是仲裁訴訟中爭議雙方頗為頭大的一件事。很多情況下自己明明知道證據就在對方手里,但是苦于自己沒有辦法拿到,恨不得自己能有上天入地的奇招,倚天屠龍之異寶。
其實在我多年的仲裁訴訟經驗中,有些時候你并不一定要自己去拿證據,而讓證據乖乖地送上門來。真有這么神奇?
我曾經代理過多起涉及索要加班費的案件,當事人都是IT類企業的高級白領,由于工作的技術性強,因此經常需要加班,可是到了發工資的時候他們卻發現沒有加班費。當我問他們有沒有辦法證明自己加班時,他們都顯得面露難色。憑我多年經驗,我覺得這類企業很可能有上下班打卡考勤的制度,于是提醒他們考勤記錄卡就是最好的證據。但是當事人又說,考勤卡都是由公司保管,自己身邊并沒有考勤卡,如果要單位拿出考勤卡,他們擔心單位不可能把如此重要的證據輕易交給仲裁訴訟的對手。
“證據,你可以迫使對方拿出來”,我這一句話讓他們顯得更為疑惑了。
當然,我們這里所說的迫使,不是去做違反法律規定,用暴力手段強迫拿到證據的事。很多人都不知道,或者即使知道也容易忽視,我們國家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底頒布過《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該條的規定極大地減輕了我們的舉證壓力。具體來說,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使自己沒有直接證據,自己的主張也可以被仲裁庭或法庭認可:
證明對方確有某證據的;對方不提供沒有正當理由;該證據對對方不利。
回到加班費的案件中,只要我們可以證明,用人單位確實正常實施打卡考勤制度,并且單位有這些員工的考勤卡,如果單位不拿出這些考勤記錄,則我們主張的加班就成為有用的法律事實。用人單位不得不按照這些事實支付加班費。
證明是一門活的藝術。金庸先生在自己的書中描述武功之上層境界,雖然外表看上去招式各異,但其本質發展卻往往殊途同歸。有時我回顧以往的案件,舉證又何嘗不是如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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