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婚假使用期限限制合法嗎?
問題:
本人2003年3月份領的結婚證,領證時已經在現在這個單位上班有半年了。10月份本人請婚假,但單位有規定:婚假自領結婚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而所有國家規定上面并沒有這項規定。這樣本人就享受不到國家規定的婚假了。本人認為單位的這項規定不合理。
請問:單位的這種規定合理嗎?單位的規定能否在國家關于婚假規定的基礎上加上這一條?
Yatou
答復:
婚假是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上明文規定的一項內容,但是制訂地比較簡單,僅僅規定了基本婚假幾天,晚婚假幾天,對于其具體執行不如其他規定如法定節假日詳細。
現在不少單位都有婚假必須在領結婚證之日起多少日內使用完畢的規定。這是因為在實踐中確實發生了有不少結婚十多年的老員工,突然提出要請婚假的要求,并拿出國家法律法規,迫使企業同意的情況。還有一些員工在更換單位后,對新單位提出要婚假,而新單位也無從考證該員工在老單位是否已享受過婚假……由此種種,造成人力資源管理上的混亂。所以現代單位為了彌補這個漏洞,紛紛在規章制度中制訂了婚假享受期限的限制。
從員工的角度看,婚假是給予結婚員工的一種休假,相當于法律賦予的權利,有些員工就認為企業這樣做是剝奪了員工休假的權利,因此造成的糾紛也比較多。
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到底應該哪種是對的呢?筆者認為,企業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婚假使用期限限制是完全合理的,但是要做到期限合理、程序合法!
首先,對婚假的使用作出限制完全符合婚假設立的目的。所謂婚假,就是企業給予員工一定時間的假期,以安排自己結婚相關的事宜。法律上的結婚是領結婚證。由于現在領取結婚證是越來越便捷,因此國家設立婚假還是考慮到我國傳統——婚禮及新婚蜜月而設立的。無論如何,婚假都緊扣一個“新”字。如果結婚已很久了,也談不上還有什么結婚方面的事宜,此時再請婚假,那其目的很難說是為了結婚。
其次,對婚假的使用作出限制并不違反我國關于婚假的規定。企業規定,需在數月內使用婚假沒有如一些人所認為的剝奪了自己的權利,權利仍然存在。舉例來說,國家規定五一、十一有法定節假日,但是這些假期員工必須在五月和十月的頭三天使用,不能說可以暫時不用,等到以后積累起來再用,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難道這樣也算是對權利的剝奪?顯然不是。法定節假日的休假當然應該緊扣節假日期來使用。同理,婚假的使用也必須緊扣結婚使用,只不過法定節假日是比較明確的幾天,而結婚的期間概念比較模糊罷了。
綜上,企業完全可以規定婚假的使用期限限制。但是同樣是基于上述的理由,筆者認為企業的限制規定要符合下面兩個要求:
一、婚假期限限制必須合理。由于對結婚期間尚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到底多少時間屬于合理是一個比較玩味的問題。通常,員工領取結婚證后一個月內應該可以開始操辦有關事宜,拖延時間過長,反而不利于新婚員工自身的感情生活,因此,筆者以為企業至少應該將該限制定于一個月以上,建議定為一年,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當然如果員工過了一年還吵嚷著婚假的話,一般就是無理取鬧了。
二、規定的制訂程序要合法。企業規章制度有著一套嚴格的制度,包括:制訂時要安排公示并得到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的通過,新員工進公司必須能夠通過常人的方式知曉該規定,等等。
回到Yatou的問題,公司規定三個月的使用期限限制并不能說不合理,但是Yatou可以從其規定的程序合法上去推敲,可能有突破口。
本文僅供參考,文中具體期限限制需要依靠實際裁判人員個人看法。(本文作者系勞動法苑網勞動法高級咨詢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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