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人事仲裁有什么區別
我們接觸到比較多的是勞動仲裁,對人事仲裁比較陌生。那么,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到底有何區別呢?
受案范圍不同
《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爭議處理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因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及其處理。包括:
·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人員安置等問題發生的人事爭議;
· 國家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發生的人事爭議;
·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發生的爭議;
·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人事爭議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規的規定執行,避免隨意性。市級事業單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發生的聘用合同爭議,由市仲裁委管轄。區(縣)級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發生的聘用合同爭議,由所在區(縣)仲裁委管轄。
市仲裁委管轄的簡單聘用合同爭議,可以委托事業單位所在的區(縣)仲裁委處理。由區(縣)仲裁委管轄的重大、復雜的聘用合同爭議,可以移送市仲裁委處理。
而本勞動爭議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受理的勞動爭議內容包括:
·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
·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爭議的時效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辦法中多處提到時效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時效包括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再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受理機構必須在15天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從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期30日。
以往發生人事爭議時,通過信訪解決,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時間才能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的相關條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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