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帶薪假及加班工資的疑問
公司規定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后才可以享受帶薪婚喪假(晚婚假10天),是否合理?有沒有這方面的法規或正式文件?婚喪假期間不扣基本工資,但是獎金要按公司規定比例扣除,合法嗎?公司實行低工資、高獎金的薪酬(基本工資不足當地最低工資,但每月工資+獎金會在最低工資水平以上),在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可否按本人的基本工資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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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顧問苗其巍答復:]
國家規定的婚假為三天,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有喪假一至三天。國家和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對晚婚的員工還增加了七天的晚婚假。這些都是屬于條件觸發類型的,即有了這樣的事實發生,就可以享受,而不可以有服務滿一年這樣的約束。所以公司的規定極不合理。
婚假、喪假工資如何計算呢?在《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一些地方性法規中有所闡述: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至于加班工資計算時是否該加上獎金呢?同樣的法規里也有說明:
“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本辦法第九條原則(即上述的法條)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根據法規的意思,獎金是否計算也根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原則來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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