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沒那么簡單!
我10月進入公司,2個月試用期,快到轉正的時候單位拖欠所有員工兩個月的工資沒發,說投資項目虧損,因此我在快到轉正期的時候提出了辭職。
目前我已經和單位辦好了全部的交接手續,但是單位以我是試用期為由不給我開具離職證明,其實這個離職證明也沒多大關系,但是單位并沒有給我結清我試用期的工資,這樣一來我已經離職,但是沒有任何他們拖欠我工資的證明,所以我想問問,我應該怎么維護我的權利!
ginger
答復:
雖然你自己認為現在的情況只是試用期離職了,公司還沒結清工資的事,其實在專家的眼中,你這2個月的試用期離職卻沒有那么簡單!
單位以你是試用期為由不開離職證明,其實他們并不是因為試用期,而是因為他們根本沒有為你辦錄用,缺乏政府所規定的招工的一套手續。既然沒有辦理錄用,就不可能為你開具離職證明,幫你開退工單。沒有進,怎么可能有出呢?
既然沒有辦理錄用,你可能也沒和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吧?如果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那2個月試用期之說也就灰飛煙滅了!因為《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你現在和單位的關系根本不是試用期,其實只是事實勞動關系罷了。順便說一句,我不知道貴單位是不是有用人權,因為一些單位是沒有用人權的,如果是那樣的話,你的遭遇可能更加悲慘。現在外國公司駐華辦事處很多,一些白領光鮮地在這些地方工作,覺得很自豪,其實這里面有部分人實際上是在非法打工自己卻不知道,他們根本不受中國勞動法保護,一旦出了問題,解決非常困難,只有后悔的份!
那象提問者那樣的事實勞動關系怎么辦呢?雖然他與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還是有勞動關系存在,雙方為試用期所約定的工資待遇單位還是應該如實履行!而且由于單位已拖欠了提問者2個月工資了,他的離職也可以看作是因單位過錯而離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提問者做的時間再長點的話,還應該有經濟補償金拿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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