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事出臺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為規范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行為,加強對人才市場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近,廣東省人事廳出臺了《廣東省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包括從事推薦就業、發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測評、職業設計、薪酬咨詢、人才培訓、人事代理和人才信息網絡服務等與人才流動相關活動的人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廣東省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是資格證書的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省直、中央駐穗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省外、國(境)外單位在粵設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其工作人員資格證書的考試、核發、登記、年檢,由省政府人事部門管理。
資格證書通過考試方法取得。資格證書考試由省政府人事部門定期舉行,分級實施。考試實行全省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獲得大學專科畢業以上學歷;遵守法律、法規,無犯罪記錄;人事部和省政府人事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經考試合格的,由省政府人事部門頒發統一印制的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實行登記和年檢制度。獲得資格證書者,被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聘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其注冊機關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資格證書年檢每兩年進行一次。資格證書持有者或用人單位應當在雙數年份的10~12月到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年檢手續。逾期不年檢的,資格證書不再有效。政府人事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妥登記或年檢手續。
資格證書登記、年檢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廣東省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登記表》或《廣東省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年檢表》。申請人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遵紀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工作職業道德;按本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取得知識更新、業務培訓合格的證明,取得資格證書當年登記或年檢者除外;所在單位同意。凡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記;年檢的,按年檢不合格,給予撤銷資格的處理:違背職業道德,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未參加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經其所在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考評連續兩年不合格的;觸犯法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持資格證書者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業務;資格證書不得涂改或轉讓、租借他人使用。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人才中介服務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手段損害人才、用人單位和競爭對手的利益:(—)發布虛假廣告和信息,誤導和欺騙用人單位和求職人才;(二)采取強制手段,脅迫用人單位和求職人才;(三)假冒或未經許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業務;(四)盜竊、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五)在帳外暗中給予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回扣和財物;(六)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信譽或聲譽。
《辦法》還規定了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條款。
據悉,本辦法將從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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