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學習和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明確了民辦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并對民辦學校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扶持和獎勵以及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等作出了規定,將對規范和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產生重要作用。為做好《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學習和貫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明確職責。
《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法律。學習和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對于正確認識民辦職業培訓事業的地位和作用,調動社會各方投資舉辦職業培訓的積極性,規范民辦職業培訓辦學行為,推動職業培訓事業大發展,提高廣大勞動者的職業素質,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結合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和再就業工作會議的貫徹落實,認真組織學習《民辦教育促進法》,按照法律賦予勞動保障部門管理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重要職責,將民辦職業培訓事業納入本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切實做好民辦職業培訓的各項管理工作,推動民辦職業培訓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搞好調研,制定規劃。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研究,匯總分析本地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數量、種類、專業設置、培訓設施、培訓質量、收費以及登記等情況,注意發現和樹立一批在開展再就業培訓、促進培訓與就業緊密結合、緊貼市場需求以及規范運作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典型,并通過多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與此同時,要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和取締非法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規范民辦職業培訓辦學行為。各地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緊密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求,制定民辦職業培訓事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建立相關的規章和制度,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形成民辦和公辦職業培訓事業共同發展的局面。
三、加強協調,搞好服務,努力開創民辦職業培訓事業發展的新局面。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籌和指導下,主動加強與教育、計劃、財政、稅務、物價、工商、民政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和配合,盡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發展的相關政策,為民辦職業培訓事業發展營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與此同時,要做好勞動力市場信息引導和就業服務,引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勞動力市場需求開發培訓項目,確保培訓質量;并積極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任務,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培訓促進就業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視《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學習和貫徹工作,積極探索推動民辦職業培訓改革和發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舉措。各地學習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情況請及時告我部培訓就業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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