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為何產假被撤?
某公司對其單位一女職工,只允許其請一個月產假,而且在沒有任何程序的情況下,直接撤了這位懷孕女職工的職務,請問她該怎么辦?
qiufeng9801
[苗其巍答復]
女職工產假是一個很敏感的話題。如今很多企業不敢招收育齡女職工,就是擔心女職工一生孩子就長時間無法工作。前一陣,女性應聘者求職時需要填寫不生孩子保證一事鬧得沸沸揚揚,原因就在于此。
女職工在生產前后必須放產假,國務院早在1988年就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里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今各地地方性法規有些是超過這個標準的。所謂產前假十五天,是指預產期前十五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如果孕婦提前生產,可以把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如果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有少數單位發現員工懷孕,便采取辭退的做法,避免損失,這樣的做法是否正確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所以,如果沒有嚴重違紀等情形的,懷孕時的女職工不能被公司辭退,即使辭退也應該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該銷售公司女職工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此事,可以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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