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因員工辭職不發獎金嗎?
朋友的公司規定,半年獎、全年獎(占年薪的一半)一律推遲四~六個月發放。現在朋友想跳走,但擔心公司就此不給發獎金,但如果等發了獎金再走,又為公司白干了好幾個月,很不值。我為打消朋友顧慮,特向專家咨詢:我朋友的擔心有必要嗎?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謝謝!
網友:寒山孤鶴
勞動法苑魏浩征答復:
半年獎、全年獎都是工資的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單位關于“推遲四~六個月發放獎金”的做法是違法的,你朋友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如期、全額支付其獎金。
法律根據如下:
1、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該規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
2、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規定:“……(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半年獎、全年獎都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
3、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所以,“獎金”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
4、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權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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