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北京將實行新《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據北京市地稅局征管處呂處長介紹,目前本市區縣間爭搶稅源的“引稅”現象十分突出,納稅人往往在實際經營地之外選擇有區域性優惠政策的地區作為稅務登記注冊地,這種納稅地和注冊地分離的情況不僅造成了稅務機關管轄權、管理秩序的混亂,不利于稅務服務和監控,同時也使各區縣的財力沒有按照正常渠道支出,最終造成國家財力的流失。新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在稅務登記的對象、地點、程序、證件的管理等八個方面均作了較大調整,將有效杜絕此類問題的產生。
部分行業納稅人的納稅地點有所調整
納稅地和注冊地分離的從事娛樂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9月1日起應向實際生產、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其他各項稅費的繳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增加了臨時稅務登記
新《辦法》取消了注冊稅務登記,將稅務登記證的種類統一為稅務登記證和臨時稅務登記證。后者主要適用于一些具有臨時性、流動性特點的納稅人,如: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超過180天的納稅人,未經任何政府部門批準成立而進行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加強對非正常戶的管理
新《辦法》修改了原《辦法》中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內容。一是明確了認定非正常戶的條件:未按期申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二是取消了原《辦法》關于“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時限要求,將納稅人未按期申報的次數由連續三次改為一次。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稅務人員在非正常戶認定中的責任,規定檢查人員必須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另外,新《辦法》規定,非正常戶登記證件失效的時限由納稅人被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1年改為3個月。
據悉,新辦法將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凡自9月1日起新設立的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新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繳納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項稅費;在此日期之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有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也應按《通知》的規定進行調整,具體方案由市地稅局另行部署。
這次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調整,是根據去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調整出臺的,將進一步優化我市的投資環境,強化稅收管理,對各項稅收政策的實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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