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答:根據條例的規定,工傷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一種是視同工傷的情形。
條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該條前六項是應該認定為工傷的具體情形。考慮到條例規定的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多是對現有工傷制度的繼承,隨著實踐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可能還會出現新的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為了給工傷范圍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條例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該條對應該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是做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使那些為保護國家利益而受到傷害的軍人,舊傷復發時,能夠得到應有的保障;二是鼓勵職工為國家、集體的利益多做貢獻,倡導一種良好的社會風尚。
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都屬于工傷的范圍,職工依照上述規定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按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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