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的工作時間,我國《勞動法》和相關的法律文件都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我國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從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角度出發,是維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也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限度規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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